1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簡稱《通知》)正式掛網發布。《通知》明確分類完善煤電、天然氣發電、抽水蓄能、新型儲能容量電價機制,有序建立發電側可靠容量補償機制,對機組可靠容量根據頂峰能力按統一原則進行補償。
《通知》針對不同電源類型制定細則。煤電領域,明確通過容量電價回收煤電機組固定成本的比例不低于50%,各地可結合市場建設、機組利用小時數等實際情況進一步提高;天然氣發電方面,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按照回收天然氣發電機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確定容量電價。
在抽水蓄能容量電價定價方面,《通知》明確,對文件出臺后開工建設的電站,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每3~5年按經營期內彌補平均成本的原則,制定省級電網同期新開工電站統一容量電價。執行年限綜合考慮電力市場發展、系統需求及電站可持續運營等因素。同時,抽水蓄能電站自主參與電能量、輔助服務等市場交易,獲得的市場收益按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比例由電站分享。
針對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的容量電價,《通知》要求,容量電價水平以當地煤電容量電價標準為基礎,根據頂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為滿功率連續放電時長除以全年最長凈負荷高峰持續時長,最高不超過1,同時兼顧電力市場建設進展、系統需求等因素。
為保障政策落地見效,《通知》明確一系列配套措施。煤電容量電價機制完善后,各地可結合市場供需、機組變動成本等情況,適當調整煤電中長期交易價格下限,放寬煤電中長期合同簽約比例要求。鼓勵供需雙方簽訂隨市場變化的靈活價格機制。
在電費結算方面,《通知》提出,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地區,抽水蓄能、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充放電價按市場規則或實時價格執行;現貨市場未連續運行地區,抽水(充電)價格執行電網代理工商業購電價格,發電(放電)價格要綜合考慮各類技術路線充放損耗等確定。
